【文:楊紫荊、倫智偉】
先說一個時地人事:12 月某夜的零晨三時,六線行車公路旁的某警署門外,站著廿多位被捕者家屬,其中一位是未成年被捕者的老父,在沒有西九龍區的 NGOs 社工值班的情況下,只有三位社總 oncall 48 義務執勤的同工。
「報案室」不同「警署」?!
警方 2am 時致電老父,叫他到警署來。抵達後,警方一直請他在門外等侯,而家屬們則一直守至清晨,部分累得要席地而睡。
清晨 9 時,老父收到律師消息,他兒子並不在警署內!白白等了五六小時是其次,兒子安危和下落卻是最重要。我們連忙替老父向鐵閘後的警察作出詢問,該警員表示情況與他無關,只叫我們致電報案室;電話接通了,但警察在電話裡支吾以對。擾攘一輪,最後說老父的兒子的而且確不在「報案室」,不過在該「警署」内。
音訊全無 如同連坐聯株的懲罰
每間警署有不同的狀況:有些門外放有八呎高水馬,只能從隙縫中見到警員;有些更落下鐵閳,一個警員的身影也看不到。元旦夜,有些警署會回覆被捕者家屬確實被捕者位置,但有些警署連續四小時不向家屬,甚至律師,作任何回覆。為何警方可以容許各警署沒有劃一處理被捕者家屬查詢的標準程序呢?
我們認為:一,不論是「捉字虱」、刻意隱瞞或拒絕確實被捕者位置,不單是嬉弄被捕者家屬的舉止,更是如同要脅一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市民或要行賄才可得到警察的配合,今天我們又要怎樣才可從警察口中得到一個簡單的回覆呢?二,警方有主動聯絡未成年被捕者的家屬,做法可取,但為何卻不主動向到來查詢被捕親友確實位置作出回覆呢?被捕者家屬感覺是警方刻意拖延時間,也會感覺警察是對自己親人不利,也擔心警方是否想隱瞞親人受傷的消息;三,若是舉手之勞而不為,警方如像自製被消失被失踪的陰霾,製造不安的揣測,做法不智;四,你要家屬苦候通宵,警署門外像是戰壕般坐滿擔心不安的家長們,這與連坐株聯的懲罰,有何分別?
39 分鐘足以核實被捕者位置
為了被捕者家屬得到人道的對待,盡快得知被捕家人的下落,求個安心,然後好讓他們委託律師處理餘下手續,為何不可呢?要讓家屬知被捕者的位置,他們在警署裡面的狀況(正等候見律師?正錄取口供中?),這對警員的偵查工作全無影響!除非有人想刻意拖延,惡意嬉弄,以拖延和嬉弄的手段,變相震懾被捕者家屬。
我們有兩個建議:第一,警方應在被捕者送抵警署開始計,要在 39 分鐘內提供初步名單可讓家屬親友核對。39 分鐘是一段相當漫長的時間,對元朗受害人而言,對被捕者家屬來說也是。第二,每當有十人以上的拘捕行動,警署應派出一位沒有防暴裝備的警員,在門外充當聯絡主任,集中處理被捕者家屬的查詢。與其躲藏在水馬後,甚至密不透風的鐵閳後,何不派員出來?
結語
以上建議,若由我們向警方反映,只會碰到一臉灰和胡椒,最後警署門外不文明和不人道的情況只會持續。所以,較為可行的是由社會福利署,代為反映我們的關注和建議,並好好運用現時「青少年社區支援計劃」或動用其他的資源,調整一下辦公出勤的時段,去處理這個已持續半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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