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權泛濫,投訴制度效用沒未確認,這對社福界隨時造成影響。試想像:同工做街展,被建制或鄉紳誤會為撐暴徒活動,出手搗亂,同工報警求助,但最後可能求助無門,這不過是721的小兒科;同工被要求交出個案紀錄,要搜查青少年服務單位,以便警方搜證疑似暴徒青年,這也可能是二百警搜報社的小翻版。
封單位 查快勞
本會現提出兩個情況,希望業界預先制訂對策。第一,若有執行部門突然到某一服務單位,出示了搜查令,要求搜查服務單位內的個案紀錄,同工或單位主任應怎樣處理?在什麼情況下,同工有被控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的風險?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應如何同時保護服務對象的個人私隱?當服務單位開門讓警察入內搜查後,外界對機構會有怎樣的觀感?
本會認為,機構應要有法律顧問,能隨時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法律意見;同工在律師的陪同下理解搜查令的內容,是最好的安排;機構要盡最大的努力,維護服務對象的私隱,或需即時研究申請司法覆核的可行性。
咖啡與孖葉
第二個情況是,若同工被警方邀請協助調查,或被捕,而相關情況在同工執行職務期間發生,機構應如何回應?本會告訴大家,這情況並非想像,而是已經發生了!
遇到這情況,機構應為同工提供法律支援,不論是被捕或協助調查。同工被捕,機構更應嚴陣以待:一要聘請律師陪同同工接受警方問話;如同工日後被起訴,二要聘請律師代表同工,在庭上辯護同工。機構的應有之義,是全資為同工提供法律支援,或與同工共同負擔律師費用。
結語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477條,公務員如因執行職務而遭受與貪污無關的刑事檢控,或牽涉民事訴訟,是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法律援助;公務員事務局會根據個案的情況、法律意見及相關部門首長的建議,審核有關申請。當年有傳暗角七警有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法律支援,但未能證實,而最近港台編導蔡玉玲因屬自僱人士,確實了公務員事務局已表示不會為蔡編導提供任何協助或支援,當局被批為完美示範何謂「無良僱主」。這點 NGOs 需作參考。